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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1日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《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《征求意見稿》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、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、消費金融公司、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,改為報告制;取消境外非金融機構不能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限制。
據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,本次修訂是為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工作要求,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(以下簡稱“非銀機構”)監管,穩妥推進對外開放工作,持續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加強行政許可與監管制度有效銜接。“現行《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》在部分審批事項和條件設置上,與近年新出臺的監管制度、政策導向要求不相適應,需進一步予以完善。本次修訂著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政策引領,提升準入監管質效,實施簡政放權,落實對外開放部署。”該負責人表示。
為提升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有效性,本次修訂重點圍繞四個方面: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,落實擴大對外開放部署,推進簡政放權工作,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。
具體來看,在行政許可條件方面,《征求意見稿》主要作了兩方面的調整。一是與近年修訂的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》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》保持一致,同步調整機構設立、業務資質審批方面的準入標準。二是依據《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》,適度提高非金融企業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凈資產率指標要求,并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實施。
根據《征求意見稿》,非金融機構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,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%。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,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%;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,申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該控股股東資格審核時,凈資產率應不低于30%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還推出了多項簡政放權舉措。《征求意見稿》取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、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、消費金融公司、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,改為報告制。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,即機構可在批準額度內,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、發行時間、批次和規模,并于批準后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。取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、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,改為報告制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進一步深化對外開放舉措。為利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引入專業經驗和人才,優化公司治理,《征求意見稿》取消境外非金融機構不能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限制。同時,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。與近年修訂的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》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》保持一致,《征求意見稿》取消對境外金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要求,允許跨國集團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;取消境內外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,調整為有關審慎性條件。
(來源:中國銀行保險報)